1、禁止包含任何泄露国家秘密、威胁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确保国家安全的底线。 必须排除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和破坏团结的内容,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团结共融。 对于宣传邪教和迷信的行为,任何视听节目均不得触碰,维护社会的理性与秩序。
2、二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二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完善节目内容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聘请高素质业务人员审核把关,对网络音乐视频MV、综艺、影视短剧、动漫等类别的节目以及“自拍”、“热舞”、“美女”、“搞笑”、“原创”、“拍客”等题材要重点把关,确保所播节目内容不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
4、广电总局在一项《通知》中针对互联网视听内容设定了严格的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互联网视听节目都不能包含诱导未成年人犯罪或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不适宜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
1、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
2、《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3、根据《互联网空知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两年。 许可证的有效期一旦届满,若需要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1、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的要求主要是规范广播电视传播秩序,要按照“遏制增量、治理存量”的原则,坚决遏制“互联网电视直播”业务增量。
2、广电总局最新规定:网络节目直播必须持证上岗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强调了网络节目直播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直播服务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
3、广电总局强调网络节目直播需持证上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发布通知,规定网络节目直播服务必须依法开展,强调了对直播机构资质的要求。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直播服务需满足特定条件。
4、严格上来讲,根据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要求,直播平台是需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但是这个证件已经很难很难办理下来,并且要求国企全资或者控股。